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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聊聊外国人永居条例与舆论风暴

杂谈 | 聊聊外国人永居条例与舆论风暴

 
2020年2月27日,中国司法部于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不过,这次的征求意见却在社交网络突然掀起了一片舆论风暴,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声讨与「坚决反对」,其实个人对这场舆论风暴感觉颇怪,今天就来谈谈这件事。

何谓「永居身份」?《条例》又是什么?

一个国家的崛起,离不开在国际社会中充当中坚力量,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当今的发达国家,最直接的体现无非是其经济之繁荣,而经济的繁荣,离不开国际间的大量贸易与来往。当一个国家发达之后,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人口的流动,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出入境。而如何处理国际人口流动,便是一个现代国家必须面临的问题。

永居身份,即永久居留权,还是很多人说的「绿卡」,是具有永久居留于当地的权利且能够享有部分公民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身份,也是政府处理国际人口流动的一个正常做法。最有名的,莫过于「美国绿卡」,而在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也有提供永居身份。而永居身份在中国,其实也已经发放了十几年。

中国永居身份的发放,可以追溯到中国「入世」后的2003年。

200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并在2004年起施行。这个《办法》的施行,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国人发放「绿卡」。因此,2月27日所发布的条例,实际上只是对已经这份执行了十六年的《办法》的更新与完善。

舆论风暴是怎么回事?

当然,这次能看到大面积反对声,确实比较难得,但反对,也要有其合理的理由,像这次有很多的「反对」声音,显得有些反智了。这些声音,纯粹只是为反而反的全盘否定,而提不出建设性的意见。以下举例:

一是视条例如「引进」,条例只是制定要求,和引进毫不相干,引进与优惠会制定相应的政策,而不可能通过一个「法」(法律、行政法规)来引进。

二是明明存在问题并要改变的是「外国人超国民待遇」问题,很多人却默认了「洋人高一等」的问题思维,以这种思维来推定永居身份带来的可能,从而来反对这个条例的施行。

三是黑种人问题,首先说为何会纠着黑种人而不是白种人或其他地区黄种人?而很多人扛着“黑鬼”“尼哥(nigger)”的歧视性词汇来反对更是让人不解。例如,广州的「黑人问题」,本质是非法滞留问题,他们的不合法身份是不可能拿到合法的永居证件的,而他们非法滞留,常常因为公安部门没有相应的法律而无法处理。而这个问题,应该是移民局在签证审核和公安部门对境外人士处理上完善相应法规与要求来解决。

这些问题思维潜移默化地扎根形成的刻板印象,是很可怕的,这在未来,会导致更多的问题。在这次,有很多人尝试通过程序尝试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好的。但从网络上看来,里面的绝大部分人,都是以「粉圈」思维在意见箱进行盲目轰炸而提不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压过了少数真正提出了意见的人,最后再自诩拥有了「公民意识」,毫无意义。

当然,《条例》是认真要看的,不能只一昧着全盘否定,也不要被一些断章取义的自媒体所欺骗,自我判断的意识很重要,接下来我自个来分析下《条例》与16年前《办法》差异之处。

条例到底有什么不同?

这次的条例,相较16年前的《办法》,主要是在投资和人才永居条件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婚姻永居条款基本没有变动。

人才永居的变动

在2004年《办法》,对于人才申请永居的条件是: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在2020年《条例》,对于人才申请永居的条件则是: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不得不说,相较17年前,人才永居的条件确实丰富了许多,但实际上,《条例》的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是《办法》中第三项原先仅有一句话的完善和明确。《条例》第十五条,则是相较原《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与第八条的大幅修改,但是显得更贴合当今中国更加发达且开放的新时代国情。

不过话说回来,第十五条的门槛确实有所降低,个人也认为确实有不合理之处:一是第一款的学历门槛较低,且「国际知名高校」的定义不明晰;二是各条款的实际居留时长较短,应大幅拉高,至少达到原《办法》的至少在中国居留四分之三时间的水平。这样才能保证中国公民与真正有永居需要的外国人的权益。

投资永居的变动

在2004年《办法》,对于投资申请永居的条件是: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在2020年《条例》,对于投资申请永居的条件则是: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投资永居」的要求相比16年前其实是提高了门槛,从当年最低50万美元提高到了1000万人民币,即根据国际汇率的换算数额与投资要求币种均进行了修改。唯一问题是第二条的「标准」并没具体落实,可能会引发质疑,但个人相信要求并不会低,但其也需要及时公示。

婚姻与家庭永居的变动

在2004年《办法》,对于婚姻与家庭需要申请永居的条件是: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在2020年《条例》,对于婚姻与家庭需要申请永居的条件则是: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因此婚姻和家庭团聚的永居的要求基本没有变化,其实已经执行了16年。而「一人永居,配偶永居」的情形,则因为需在中国婚后共同生活5年而加大了困难,因为若配偶能在中国合法居留五年,也意味着其也大概率具有符合其他类型永居条件的可能。

BTW…

不过…2020《条例》中有令人匪夷所思的这么一条: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这其实是明显的「后门条款」,不太符合当今的法治精神,个人认为需要商榷。

后话

这次的《条例》,大大完善了2004年的《办法》,但确实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漏洞,希望在本次征求后得到修订,以保证广大中国公民和永居者的权益。而这次盲目反对的「全盘否定式」舆论风暴,我想实质上是很多网友对法治的不充分了解和民族主义思维问题。这几年,虽然官方长期在呼吁依法治国,但在媒体宣传和实际践行上有时却又只停留在字面上,因此很多人纯粹是只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这些年,又有部分媒体与自媒体进行民族主义式的宣传与报道,还进一步埋下了这类事件的导火线。法治社会践行与民族主义思维破除,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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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